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本章概要

所有权取得是指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本章就是关于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在理论上我们通常把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所有人最初的、不依靠他人的所有权的存在而取得所有权。它有五种主要的方式:(1)先占。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2)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3)发现埋藏物。(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该动产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5)添附。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经济上不合理,则法律规定由一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合成物。因此,添附为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原因。添附有附合、混合、加工三种。(https://www.daowen.com)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包括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产、受遗赠等取得所有权。

可以看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般是所有权取得较为特别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本章在原来《物权法》的基础上新增了一条,即本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是关于添附的所有权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