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2026年01月29日
第二百九十二条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条来源
基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处理相邻关系问题的原则,《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七条针对因修建施工引起的相邻关系问题作出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权利人临时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进行修建施工,相邻权利人有义务提供必要便利的规定。
首先,在利用相邻权利人不动产时,其前提条件是确有需要,并且相邻权利人应提供便利。在此过程中,若相邻权利人并未遭受损失,那么相邻权利人所提供的便利通常不应是有偿的。[3]本条专门针对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情形进行规定,这些均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相邻关系。其次,确有需要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权利人应当允许,不能借口自己将遭受损失等理由拒绝提供便利,也不得故意刁难或阻挠。再次,不动产权利人在施工前应当优选修建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所造成的影响,注意保护相邻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