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的义务与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担保法》第八十六条也对留置权人保管义务有相似的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人保管义务及相应责任的规定。
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留置债务人的财产,构成留置权。作为留置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同时,根据一般法理还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债务人偿还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使留置权消灭之前,留置权人均直接、有权占有留置财产,但留置财产所有权属于债务人,因此,留置权人应当对留置财产负有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许多国家和地区均规定了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规定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保管留置财产。
正确认定“妥善保管”义务是适用本条之前提,本书认为应该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诚实管理人标准衡量留置权人是否尽到应有之妥善保管义务。整体来说,应根据留置财产时其样态及保管此物的相关要求,采取理性的方式占有留置财产。原则上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租赁留置财产或者擅自把留置财产作为自己其他债务的担保财产。但是,留置权人出于保管的需要,为使特殊留置财产不因长期闲置而价值减损、性能削弱等,在合理限度内可以使用留置物,如为防止机动车、机械产品等生锈,适当使用该留置机动车或者机械产品。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留置权人为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而请求债务人协助,但债务人不予以协助的,债务人无权对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请求留置权人赔偿;若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则由该第三人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