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条在此基础上,删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将“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改为“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都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应当登记的原则。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出让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审稿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审稿删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或者出让土地经营权”。此后各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上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为例外的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就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采取登记对抗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合同,并经发包人备案或者同意后,该流转行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强求当事人登记,只不过没有办理登记,受让人取得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规定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理由主要在于:互换、转让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相比较熟悉,能起到一定的公示作用,权属比较清楚;另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并交纳相应的费用,势必加大农民的负担和麻烦。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法律不要求当事人必须登记,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不登记将产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法律后果。例如承包人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此后甲又将同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如果乙与丙就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发生纠纷,丙的权利将受到保护,而乙将不能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好要求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法条关联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https://www.daowen.com)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