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三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本条在此基础上,删去“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类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都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规则。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本条:

第一,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方式有出让和划拨等。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特点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是有偿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主要是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的方式。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特点是无偿性和无期限性。

本条除了明确出让和划拨两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外,还作了弹性规定,规定为可以出让或划拨“等”方式设立,是为随着实践的发展,国家可能采取其他设立方式奠定法律基础。

第二,随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国家相关土地政策和立法都明确倡导对国有土地的使用应以有偿使用为主,以划拨使用为补充的原则。这是因为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将土地这一稀缺资源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通过市场调节作用,使土地资源的利用更加合理和完善。并且土地的经济价值得以确认,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从出让土地使用权中获得财政收益,满足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2]同时,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建设的需要,以划拨方式无偿使用土地的制度仍有存在必要,但这只是有偿土地使用制度的补充。因此本条第三款重申了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在两种情形下必须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土地,一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这是从土地利用目的出发,考虑到经营性用地是为了在该土地上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通过市场调节来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既可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价值,同时防止土地出让中的权钱交易;二是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用地申请者时,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对申请人来说更公平。

法条关联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