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占有的规则】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条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有权占有的规范。
对于“占有”,如果是基于合同等债之关系而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例如基于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等,则为有权占有,使得占有人得以在法律上占有标的物的权利(基于合同等产生的)为本权;反之,如果占有人在无正当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或者原有法律关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这种欠缺本权的占有则为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又因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不同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制度的立法价值主要在于维护物的事实占有状态,防止他人不当干涉,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占有在现行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公示作用,例如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完成法定之转移占有,设立质权同样也需要完成质押财产的转移占有,以此保障市场交易有序进行。
本条回答了有权占有情形下如何解决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问题,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物权编明确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就合同项下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达成意思表示真实的约定,则依其约定;第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占有情形下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问题,在物权编第四百五十九条至第四百六十一条中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