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
我国有着辽阔的海域及其资源与环境,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海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区分并进行排他性的使用,海域越来越成为可以被人类利用的重要资源。2001年我国颁布了《海域使用管理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海域使用权制度。该法规定的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而“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首先指出了海域使用权的适用范围,其次明确了海域使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一是使用特定海域具有排他性,即在某一特定范围内的海域只能赋予某一特定海域使用权;二是持续使用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活动,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等配套法律法规。
海域使用权都是为经营目的而设立,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都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即经营主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渔业权、海底矿藏开采权、养殖权、海上航行权等。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是有区别的。渔业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渔业法的规定所取得的从事渔业的权利。海洋渔业包括捕捞渔业和养殖渔业,因而海洋渔业权可划分为捕捞权和养殖权。捕捞权是指对自然状态的海洋生物资源予以获取和收益的权利,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一种。在一般情况下,行使捕捞权不需要也不能对特定海域进行排他性的使用。养殖权是利用特定海域养殖海洋生物并予以获取和收益的权利,行使养殖权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排他性的使用。因此,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属于交叉概念,海洋渔业权中的养殖权包括在海域使用权之中,而海域使用权不限于养殖权。从事海上航行、海底石油开采、海上养殖、捕捞等行为,均须取得海域使用权,在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时,应该与《渔业法》《矿产资源法》与《海上交通安全法》协调一致。
有人提出应当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但是海域使用权是与土地使用权并列的上位概念,由于此前的物权法到现在的民法典物权编都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综合规定为土地使用权,如果将海域使用权专章规定,会造成用益物权体系的不平衡。因此本条规定只是在于明确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任何民事主体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至于其具体内容,应当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有关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关联
◆《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