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本条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律用语,将“期间”改为“期限”、“两个月”改为“六十日”、“但……”改为“但是……”。此外,《担保法》第八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第四十八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九百三十六条等也有相应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二审稿将“但鲜活易腐等……”改为“但是鲜活易腐等……”,此后各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终稿将“期间”改为“期限”、“两个月”改为“六十日”,使法律用语更规范,法律适用更严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规定。

留置权是依法产生的担保物权,且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债权人处分留置财产的权限上应当作进一步限制。所以本条规定,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该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物权编根据实践经验与公平原则确定了该期限为六十日以上。如果留置财产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例如水果、海鲜等,六十日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即意味着过高的保管成本,所以本条作为例外予以规定。而本条所称“债务履行期限”,是一种债务履行宽限期,对债务人来说是一种权利,此期限内其得以选择任意时间点履行债务;对留置权人是一种义务,此期限内不得行使留置权。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后,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条规定也是服务于留置权第二次效力的实现。留置权相较于其他担保物权具有二次效力特点,也就是说留置权既包括债权人得以留置债务人财产而督促其履行清偿债务义务的第一次效力,也包括债务人在一定的债务履行宽限期后仍未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留置财产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第二次效力。第二次效力是留置权最重要的效力体现。[9]依据本条规定,实现第二次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其一,留置权人要持续性占有留置财产,若丧失占有即不能成立留置权;其二,宽限期后仍未实现债权。留置权人以留置财产折价受偿,即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留置财产可折抵的债权数额以优先受偿;以拍卖留置财产受偿,即依照法定拍卖程序公开竞价后出卖留置财产以获得变价款,留置权人依此优先受偿;以变卖留置财产受偿,即以一般的买卖形式(例如向第三人转让留置财产等)获得变价款,避免繁杂的拍卖手续和较高的拍卖费用,留置权人仍就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本条第二款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以防出现留置权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降低留置财产的价格等有失公平的情形。

法条关联

◆《企业破产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案例评议

南京高开特精密机械厂与常州市豪健压铸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10]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高开特厂主张行使货物留置权,留置权应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当事人在行使留置权时,仍应积极实现主债权,及时通知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因高开特厂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导致其主张的加工费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留置财产时间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高开特厂截至本案诉讼前,从未就留置权的行使通知过豪健公司,故其主张的留置权在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案中,豪健公司未按约定向高开特厂支付加工款,《委托加工协议》中对留置权未进行特别约定,故高开特厂作为承揽人,对其已合法占有的毛坯件加工而成的工作成果依法享有留置权。物权法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款系针对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发生原因,留置权即告成立,留置权人即可留置相应动产,该留置行为无需通知债务人,但在实现留置权时,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债务履行期间。综上,高开特厂主张其对6468件成品享有留置权。

◆评议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高开特厂对6468件成品是否享有留置权问题作出了不同判决,其核心问题在于留置权的行使与时效是什么关系?物权编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有效成立后,债务履行宽限期由当事人约定或者债权人指定。本身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在法定条件下债权人即可留置某物而成立留置权,不需通知债务人。而立法规定宽限期是为了使债务人能在合理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相当于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到留置财产被变价受偿间的缓冲期。债权和留置权是主从关系,这种从属关系指转移和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导致胜诉权消灭而成为自然债务,但并非导致债权本身消灭,因而留置权继续存在;另外从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特点看,债权诉讼时效经过的债权人仍占有标的物,仅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切断权利人合法持续占有的状态,从而丧失留置权有悖于留置权的担保信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