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大陆法系对善意占有人取得孳息问题普遍规定限制条件式的返还权利人,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瑞士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等。但本条没有采纳域外立法规定,而是在《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基础上将“但应当支付……”改为“但是,应当支付……”,其他保持不变。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二审稿将“但应当支付……”改为“但是应当支付……”,征求意见稿又将“但是应当支付……”改成“但是,应当支付……”。(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和善意占有人费用请求权的规定。
本条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对象为无权占有人,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都应该对权利人承担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责任,其中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第二,善意占有人有权向权利人请求支付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制定本条的目的是,权利人享有对占有物的本权,不仅包括该物的所有权,还包括他物权和债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租赁等。基于前述本权,权利人可向无权占有人行使返还请求权,体现了法律对物权人的保护及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同时,当占有物的权利人之支付必要费用义务和善意占有人之返还原物及孳息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善意占有人可以在权利人履行必要费用偿还义务之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占有物,以此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本次立法亦未对恶意占有人是否可以向本权人请求支付对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作出规定,容易导致本权人和占有人间权利义务的失衡。
本条所称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与“有益费用”相对,是指占有人为善意占有人时,其可以主张的因保存或管理该占有物时所需的费用,如修缮房屋、饲养动物、保养车辆的费用等。必要费用的计算,还需结合当时物价及具体标准加以判断,被主张人有证据表明该费用中包含非必要费用的,结算时应当予以扣除。必要费用所生利息,也不在请求偿还的范围之内。根据前述,善意占有人已取得的应当返还的占有物所生孳息,应当与必要费用相抵销,同时,善意占有人不得再请求其因收取孳息支出的费用。善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或有益费用的数额,应由其举证证明;而该项费用是否必要或有益,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