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转移与第三人的担保责任】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条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主债务转移与第三人的担保责任之间关系的规定。
第三人本不属于主债权债务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其出于对债务人的了解与信任以自己的财产为其提供担保,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债务人的资产、信誉等有关履行能力的因素都会对担保人的利益造成重大的影响。若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部分的主债务转移给其他人,可能会出现担保人对新债务人的资产、信誉等情况毫无了解的情形,这将会极大地提高担保人的担保风险,从而极大地损害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限制债权人权利,保护担保人权益,平衡三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条明确规定,在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未经该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本条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条仅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即本条中的担保人须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的,即使主债务发生转移,债务人也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因在于主债务的转移本身就是债务人经债权人允许,依其真实意思表示与其他人达成的合意,其作为债务转移的当事人对债务转移以及新债务人的情况都是完全知情的。因此,除非存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明确约定免除原债务人的担保责任,且债权人也明确同意的情形,否则不能因为债权人允许原债务人转移债务就当然免除其担保责任。
二、债务转移应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
一方面债务的转移须经过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同意,另一方面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应通过书面的形式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依《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书面的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作出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未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同意转移债务,将会对其权益造成损害。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书面同意,不仅可以使第三人通过谨慎的思考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还可以在日后出现争议时有明确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
三、债权人允许的债务转移可以是部分转移,也可以是全部转移
本条所规定的债务转移包括债务的全部转移与部分转移。[17]在债务的全部转移中,原债务人完全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债务由新债务人承担。在债务的部分转移中,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其对未转移部分的债务仍负清偿责任。此外,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允许,否则债务转移不发生效力。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实现,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关系重大,规定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允许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四、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所谓“相应的担保责任”,是指债务转移部分占原债务份额所对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全部转移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则担保人相应地免除全部的担保责任;若债务部分转移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则担保人相应地免除转移部分债务份额所对应的担保责任,而对未转移部分债权份额所对应的担保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18]
案例评议
熊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19]
◆裁判规则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中金佳公司同意百和建司将对其的钢材款支付义务转由世成公司承担,构成债务转移。金佳公司与熊某、张某签订《担保协议》早于百和建司和世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如果需要熊某、张某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应当取得其书面同意。但本案债务转移时,并未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因此二担保人无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评议
担保人以对债务人的信赖为前提为其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信用水平都直接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担,是关乎担保人利益的根本。债务转移会使债务人发生变化,其资信能力水平当然也会发生变化。在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务转移给其他人,极有可能会造成对担保人权益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在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移债务的,担保人不再继续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