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条延续了该规定。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以及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抵押、质押、权利质押以及留置这四种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可视为本条的来源。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审稿延续一审稿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最后一句的“约定”前增加一个“其”字。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应对其担保债权的范围予以限定。所谓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范围。对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依法律规定确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依本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债权
所谓主债权,是指担保物权所得以成立,为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原债权。主债权可以是金钱债权,也可以是非金钱债权,如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债权。主债权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由该债权所产生的附随债权。当事人应在担保合同中对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内容进行明确记载,担保物权需要登记的,还应在登记簿上对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内容进行明确记载。[12]
二、利息
所谓利息,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产生的孳息。一般而言,只有金钱债权才有利息,而非金钱债权不存在利息问题。本条对担保范围中的利息是法定利息还是约定利息并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担保范围中的利息应当包括法定利息以及约定利息。所谓法定利息,是指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利息;所谓约定利息,是指由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利息。当事人可以对利息进行自由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最大值,超过部分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违约金
所谓违约金,是指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且合同当事人一般都会对违约金进行约定,普通债权人对违约金的存在具有可预见性,因而将违约金纳入到担保范围内也不会损害普通债权人的利益。[13]应注意的是,只有在主债务人存有违约行为而应承担违约责任之时,违约金才纳入到担保范围之内。(https://www.daowen.com)
四、损害赔偿金
所谓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约或其他侵权行为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应向债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损害赔偿金既是违约金无法完全弥补违约对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的补救措施,也是在侵权之时对债权人的重要救济措施。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以实际损失及订立合同时双方可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为限。
五、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所谓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占有担保物期间因履行保存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一般而言,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只发生于担保物权人需占有担保物的担保情形,如留置及质押,虽担保物权人占有担保物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担保人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将担保物交由担保物权人保管,保管费用自然由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而无需担保物权人占有担保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抵押物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保管,保管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纳入到担保范围之内。
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所谓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是指担保物权人为实现担保物权而花费的各种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的产生是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而需实现担保物权产生的,这些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因而应纳入到担保范围之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主要包括拍卖的费用、变卖的费用、评估费用、诉讼费用等,这些费用需为担保物权人为实现担保物权所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不合理部分不应纳入到担保范围内。
案例评议
BB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某薄钢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
◆裁判规则
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六份担保合同第三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均有如下约定:“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资产评估及处置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根据上述约定,涉案合同签订各方对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担保限额只针对本金,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根据涉案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亦均属于被担保债权的约定是具体、明确的。本案中存有当事人对担保范围的明确且有效的约定,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应按当事人约定确认,即本案担保物权的最高限额为上述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本金及第二款中所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总额。原审以涉案合同仅约定了所担保的最高额本金数额为由,进而将约定的最高额本金数额视为最高债权限额理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评议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自由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有关约定确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本案中,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六份担保合同中均存有对担保范围的明确且有效的约定,因此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担保范围。依本案当事人约定,主债权以及主债权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资产评估及处置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均包含于担保范围之内,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应以上述款项的总金额确定担保债权的最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