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期限】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期限】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文。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审稿将“但”改为“但是”。征求意见稿在第一句新增“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删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新增第二句“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终稿将“期间届满”改为“期限届满”,其他保持不变。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居住权期限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居住权是一种长期而稳定的权利,具有终身性的特征,在双方当事人对于居住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从登记时起,直至权利人死亡时消灭。最初在罗马法中,居住权在两年内不行使将因此消失,但之后其逐渐被认为可延续至终身。[9]居住权是为满足特定自然人的居住需求而设立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其权利内容只能由该特定的自然人享有。一旦该特定的自然人死亡,其居住需求也随之消灭,居住权也应当随之消灭。因而居住权的最长存续期限只能是以该特定自然人的生存期限为限,即居住权最迟应当在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即便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有对居住权存续期限的有关规定,该期限也不得长于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若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居住权存续期限长于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则在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自动消灭;若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居住权存续期限短于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则居住权存续期限从其约定。

本条在理解与适用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居住权消灭的法定事由包括两种,一是居住权人死亡,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期限届满。

其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超过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的,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自动消灭,而不能作为居住权人的遗产加以继承,否则将违背居住权为特定人所设立的原则。

其三,居住权消灭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其在消灭时,出于对所有权人权益以及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居住权消灭的法定事由发生时,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