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2026年01月29日
第三百一十五条 【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本条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的规定。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不知道权利人或者不便将遗失物返还权利人,而把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成为遗失物的保管人。《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拾得人不认识有权受领的人或不知其所在者,应立即将遗失的及有可能对查明有权受领人有关的重要的情事报告主管官署。遗失物的价值不超过10马克,不需要报告。”《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应通知失主,如失主不明,应将遗失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适宜的招领方法。遗失物的价值明显超过10法郎的,拾得人有将遗失物交付警署的义务。”可见上述规定中的“主管官署”“警署”与本条规定中的“有关部门”性质相似。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负有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的义务。有关部门收到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后,如果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应当直接通知其领取;如果不能直接通知权利人或者不知道权利人的确切地址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由于信息传递的多元化,我们认为发布招领公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