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 安全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本条来源

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处理相邻关系问题的原则,《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条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相邻防险关系的规定。相邻防险关系在罗马法时期即已被法律所承认。罗马法上的潜在损害保证金制度,其目的就在于防止土地关系中发生的潜在损害。[7]防止损害相邻的不动产,是相邻关系领域不动产权利人的一般性义务。

不动产权利人在实施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行为时,以不危及相毗邻不动产的安全为最低限度,必须注意保护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如有必要,不动产权利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相邻不动产遭受损害或者面临损害的危险,否则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在审判实践中,现实的损害情形并非相邻防险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只要存在危险的可能,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即有权主张相邻防险权,请求对方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