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条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本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均可以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建设目的所使用的只能是城市国有土地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对以建设为目的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属于建设用地的客体范畴。(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利用是以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主要是指住宅、写字楼、厂房等。构筑物主要是指桥梁、堤坝、隧道、围墙等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附属设施是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一些设施,如下水道、煤气管道等。

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内容是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不仅包括排除社会不特定人的干涉,也包括排除所有权人的干涉。

第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不受任何人干涉。超出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则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关联

◆《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