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条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关于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的规定。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所有权只有一个,由数个所有权人对一个物按份额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所谓份额,既不是对共有物在量上的划分,也不是就共有物划分使用部分。份额是抽象的,是对共有物的所有权在观念上的划分,只是确定各共有人行使权利的比例或者范围而已。例如,甲、乙二人按份共有一头牛,二者的份额相等,不是说要把牛砍成两半分两人所有,而是例如在对牛的利用上,二者享有同等权利,例如该牛踩踏了他人的庄稼,二者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的确定,首先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看按份共有人有无约定。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各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出资比例是多少,份额就占多少。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推定为等额享有。由于共有关系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额理应先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比例划分,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推定为等额享有,不仅易于操作,且能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较为公平的做法。[13]

很多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规定:“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各共有人享有均等的份额。”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规定:“推定共有人按均等份额享有共同财产。共有人根据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按比例享有利益,承担负担。”瑞士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1)一物按份额为数人所有,且该物外部又不能分割的,该所有人为共有人。(2)除另有规定外,共有人对该物的应有份额为均等。”日本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不明时,推定为均等。”俄罗斯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如果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不能依照法律确定,而且共有人的协议也未作出规定,则所有份额均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一物有所有权者,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应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为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