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条延续了该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对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作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和期限。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份额,在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优先购买权,即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9]《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出现转让份额的情形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是保持已经存在的共有关系,并且维护所有共有人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共有人间不必要的冲突。
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其主体只限于其他共有人。如果其他共有人丧失了共有人的基础关系的地位,则其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其他共有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受同等条件的限制,即如果共有关系之外的其他人受让份额时的条件优于其他共有人,则其他共有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外,如果出现共有财产被查封,并被强制出卖的情形,因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象是拟转让份额的共有人,那么在强制执行时,该共有人已不是财产所有权人,此时优先购买权已无法适用。(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关联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