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管理】
2026年01月29日
第三百条 【共有物
管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九十五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共有物管理的规定。在共有物的管理方式上,一种方式为共同管理,即由共有人共同对共有物进行管理,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全部管理都有参与权;另一种方式则为通过分管协议进行管理,即共有人约定共有物的管理专属于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指定各共有人的管理范围。[5]
一、共同管理
共同管理按照不同的管理行为,还能区分为共有物的保存、改良、利用。
共有物的保存是指以防止共有物的灭失、毁损或者其权利丧失、限制等为目的,而维持其现状的行为。共有物的改良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者价值的行为。改良行为并不像保存行为那么紧迫和必要。共有物的利用是指以满足共有人共同需要为目的,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决定其使用、收益方法的行为。
二、通过分管协议进行管理
共有人间可以约定某个人或数人管理共有物或者各自分别占有共有物的特定部分,并对该部分进行管理,这也是共有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如果有人违反约定进行管理,应该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典在规定共有物的管理方式时,首先看各共有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否则视为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