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本条来源

相比较《物权法》,本条为新增条款,其主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二审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一审稿、二审稿“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改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的规定。

土地经营权由土地承包者基于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设立。根据本编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使用其所承包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承包人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并对因使用其承包地所产生的收益当然地享有所有权。土地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的设立需要土地承包人与受让人达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意,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一并转移给土地经营权人。因此,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法条关联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https://www.daowen.com)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