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条延续了该规定,仅在个别字上作了修改,将“单位”改为“组织”。《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对共有的含义和类型作了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关于共有概念和分类的规定。共有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有不同于单独所有之处在于其主体的多数性。

第二,虽然共有的主体是多数,但其客体却是特定的。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客体原则上是不能分割的,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这也体现出民法中一物一权原则。

第三,因共有关系性质的不同,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也存在着差异。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依其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关于共有的分类,各国和各地区民事立法不尽一致。在德国民法与日本民法,共有仅有按份共有,而无共同共有。[1]而我国民法典则延续《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共有关系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