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民法总则》第十条也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渊源。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首先,习惯是指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被人们公认的行为准则。它具有普遍性和认同性,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习惯一经国家认可适用,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条将“当地习惯”纳入调整相邻关系的规范中,很好地弥补了法律、法规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存在的些许漏洞。法律、法规不可能全面覆盖实际生活中因相邻关系而引起的所有纠纷问题,但是适用“当地习惯”解决相邻关系纠纷时,仅是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有效。此外,依习惯作出的生效裁判,相邻关系纠纷的当事人也必须执行。
其次,虽然法律、法规和习惯均可作为调整相邻关系的依据,但由于其效力层次和性质不同,在适用时应正确把握,区别对待。处理相邻关系纠纷问题的首要依据是法律。[1]本条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地方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此外,在处理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第二,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第三,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
法条关联
◆《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