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对此没有相应规定,但域外立法(如《日本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九百三十五条等)有相似规定。本条完全延续了《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权利的规定。

在留置期间,债权人是留置物的直接占有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产生的孳息,并对孳息负有保管义务,但非享有孳息的所有权。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因原物的天然属性获得的收益,如树上的果子、动物的幼崽等;法定孳息是指因一定法律关系获得的收益,如房屋租金、股息等。本条所称孳息主要是指天然孳息,一般不包括法定孳息。之所以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主要是考虑到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由其收取孳息比较便捷,而且收取后的孳息可以作为留置标的物,更有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7]收取孳息对留置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如果不违反物权编第四百五十一条的妥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收取孳息。

但本条对于如何收取和抵偿孳息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孳息用于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再清偿主债权。[8]这也是一种孳息留置权,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基于留置权的效力,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就孳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应当注意,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时,未尽善良管理人的妥善保管义务而使孳息毁损、灭失的,应就此向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时采取明显不合理的措施导致不法结果的出现,也应对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