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本条延续了该规定,仅将“但”改为“但是”。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二审稿将一审稿相应条文的“但”改为“但是”。此后各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归属认定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推定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须进行权属证明,基于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特定身份,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法律文件,对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申请原始取得登记,取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取得地上建筑物等权属的情形:一是该地上建筑物等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没有办理转让变更手续,地上建筑物等实际上是由他人受让土地后建造的。二是地上建筑物等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但基于与他人设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如合资、合作等,按约定建成后的建筑物等权属应部分或全部归于他人。三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将建造的建筑物等预售给他人。因此,本条在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基本原则外,规定了除外条款,即他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