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条延续了该规定,同时又以不完全列举方式规范了担保合同的范围。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担保法》第五条进行了规定,可视为本条的来源。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稿将相应条文的“但”改为“但是”。此后各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终稿作出较大修改,补充规定了担保合同的范围,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设立担保物权应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物权除法定担保物权外,应以担保合同的方式设立,有效的担保合同是担保物权产生的基础。[9]所谓担保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依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达成的设立担保物权的协议。当事人是指主债权人以及担保人,其中担保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本条相较于《物权法》规定,区别在于不完全列举了担保合同的类型,明确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进一步完善了担保合同的制度。这种不完全列举的立法模式使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纳入担保物权分编规定的担保合同范围,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依本条规定,担保物权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合同以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可划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依赖于其他合同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所谓从合同,是指相对主合同而言,须依赖于主合同存在的合同。从合同的存在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产生、转移、消灭均从属于主合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物权便失去了存在及实现的价值与可能。因而,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关系,以设立担保物权为内容的担保合同也理应从属于产生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合同。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依赖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而存在,具有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在担保合同的产生、转移、消灭上均有体现。本条所规定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便是担保合同从属性的体现。依本条规定,当主债权债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原则上也归于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面,主债权债务合同一经被认定为无效,其合同中所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原则上担保合同因失去存在的前提而自然归于无效。另一方面,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非绝对。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物权可以作为独立的合同而存在,其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10]
本条对于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各方的法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仅说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民法典》之前,该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阐明,《民法典》施行后仍需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各方的法律责任,使其更具可操作性。(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关联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评议
浙江某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杨某兰借款合同纠纷案[11]
◆裁判规则
由于杨某兰并未实际提供9000万元借款,只是出借刘某广等人的账户供万某华一方循环转账使用,故杨某兰与陈某炳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杨某兰无权据此向陈某炳主张还款。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其随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本案杨某兰与陈某炳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债权债务合同,杨某兰与现代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为从合同。鉴于杨某兰与陈某炳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杨某兰与现代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当然也未发生法律效力,且现代公司对于担保合同的未生效并无过错,因此现代公司无须向杨某兰承担责任。
◆评议
担保物权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设立目的,其存在依附于主债权的存在。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然无效。本案杨某兰并未实际提供9000万元借款,杨某兰与陈某炳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即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因缺乏存在的基础,也应被认定为无效,现代公司无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现代公司对于担保合同的未生效并无过错,无须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