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章概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其客体是国有土地,其权利本质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上分离出的一种权利,权利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的不同用途设立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本章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前收回建设用地的补偿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以及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原则等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他人土地上设立的不同用益物权,权利人有看似相同的权利,但通过学习本章内容则可以深入了解到二者在其设立目的、设立的客体、权利人的资格门槛等具体利用方式上的诸多差异性。值得注意的是,物权编整合了《物权法》中规定的“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并结合《民法总则》的绿色原则,新设条文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方当事人设定了一般性的法律义务,以更好地发挥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社会价值,促进土地的充分利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的法律保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