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质权
本章概要
质权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如期履行债务,以自己或第三人的特定动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以提供担保的财产叫质押财产,也叫质押物或质物,债权人叫质权人,提供担保的人叫出质人。
《民法典》规定质权因其标的不同,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质权有其各自生效要件,动产质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动产交付质权人占有为生效要件;权利质权以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或者没有权利凭证的以办理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在学理上质权还有其他分类:①根据设立方式的不同,分为以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设立的意定质权、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成立的法定质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质权只能通过当事人合意订立质权合同设立。这一特点相异于一些域外民法规定。例如,德国民法规定了提存权利人、使用租赁的出租人、用益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揽人的法定质权,同时德国商法也规定了行纪人、运输人、承运人、仓库保有人的法定质权,这种法定质权无需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②根据质权内容的不同,分为以质权人占有质押物为内容的占有质权、以质权人占有质押物并可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用益质权、以质权人满足约定条件时有权获得质押物所有权为内容的归属质权。后者也即流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流质契约不能产生预设之效果,质权人仅能依法就质押财产获得优先受偿。③根据适用的法律不同,分为民事质权、商事质权、营业质权,分别适用民法、商法、当铺业法。(https://www.daowen.com)
质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效力包括留置和优先受偿,以此担保债权如期实现。这与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不同,质权人合法占有质押物,因此质权除了一般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担保价值外,还具有留置效力,通过实际占有质押物而督促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从该留置效力看,质权在担保债权实现上比抵押权更具强力,但恰恰因为质权以转移占有质押物为生效要件,意味着出质人不能再占有使用质押物,也意味着质权人需谨慎保管质押物,所以质权并不广泛运用于诸多金融领域。这一点正如日本学者所言,质权主要用于以生活用品出质为主要内容的平民百姓的金融、以商品或有价证券出质为内容的商人的金融,这两个领域抵押权都无法发挥作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