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延续了该规定,仅将相应条文的“但”改为“但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分别规定了各种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审稿将一审稿相应条文的“但”改为“但是”。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人类在从事经济活动时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过度开发和消耗自然资源,导致自然资源短缺甚至枯竭。随着自然资源过度开采和浪费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突出,为了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环境,我国逐步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为原则,无偿使用为例外的制度。
一、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为原则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详见下文现行法整理。之所以对这些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一方面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掌握自然资源的收益,有利于国家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实现自然资源在社会化生产中的优化配置,保障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是通过有偿、流动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将自然资源使用权作为生产要素由市场调节,有利于合理配置自然资源,实现最大的资源利用效益,充分发挥市场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2]
二、自然资源无偿使用为例外
原则上对自然资源的使用都应当是有偿的,只有法律另有规定的,才可以无偿使用。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为无偿使用。这是因为一些公益事业、公共建设仍需要国家相应的扶持,可以通过划拨无偿取得土地。再如,根据《水法》第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也是无偿使用。这是为了避免增加农民负担,也是促进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当然,对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水法》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https://www.daowen.com)
◆《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第三十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