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本条延续了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了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的目的,必然以对土地的占有为前提。
2.依法享有对承包地使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使用其所承包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当然是其重要权能之一。对承包地的使用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种粮植树、放牛养羊等,还包括因进行农业生产而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
3.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因使用其承包地所产生的收益当然地享有所有权。这种收益主要是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以及养殖畜牧中所获得的利益。承包人还有权自由处置自己生产的产品。
上述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包含的最基本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包含其他一些重要的权利。
1.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承包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如何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依法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承包方还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法条关联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森林法》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