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一种情形,即“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该修改扩大了“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原则的适用范围,加大对共有物管理行为的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均规定了共同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当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九十六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审稿将一审稿相应条文的“但”改为“但是”。此后各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共有物处分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首先,对各共有人的利益影响最大的就是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据本条规定,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果是按份共有,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这一规定不同于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对于共有物处分的“一致决”原则,这是我国民法在按份制度上的创新。[6]如果是共同共有,则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其次,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同样也会对各共有人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条规定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如果是按份共有,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是共同共有,则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由此可知,我国对处分共有物和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没有采取两个标准,而是采取同一个标准。

法条关联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