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本条来源

基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处理相邻关系问题的原则,《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水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水法》还规定了发生水事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用水、排水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基于团结互助等原则,明确了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各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的义务。首先,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的义务主体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双方既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但大多数情况下水流上游的不动产权利人是义务人。其次,本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应把该权利人应尽的义务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必要”指的是如果不提供这种便利,那么就会对相邻权利人正常的生产或生活造成影响。此外,提供便利不应超过不动产权利人所具有的能力。

本条第二款对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利用和排放自然流水作了必要限制,排水时应当尊重流水的自然流向。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2]。(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关联

◆《水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