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的侵吞,英国卑劣目的破产:《西姆拉条约》(1913年)
中英《烟台条约》签订以后,英国积极策划入侵西藏的阴谋。1888年3月,英军大举进犯中国西藏,先后占领了咱利、亚东、热纳等地。清政府为了逼迫西藏地方政府对英妥协,不仅强迫藏兵解散,而且将支持西藏人民抗英斗争的驻藏大臣文硕撤职,改派投降派代表升泰为驻藏大臣,并令其与英国人尽快谈判。1889年1月,谈判开始。次年3月17日,升泰和英国印度总督兰斯顿签订了中英会议《藏印条约》。条约共8款,主要内容有:中国承认英国对哲孟雄(今印度锡金邦)的保护权;中国与哲孟雄的边界以咱利山一带山顶为界;有关通商、游牧等问题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6个月内由两国派大臣议定。条约宣告英国第一次侵藏战争的结束。但是,条约遗留下的通商、游牧以及中国与哲孟雄的划界等问题,却成了英国再次侵藏的借口。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1893年12月5日,清政府参将何长荣和英国政务司保尔在大吉岭签署了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的附加条款——《藏印条款》(又称《藏印议订附约》《藏印续约》)。条款规定:开放西藏的亚东为商埠,允许英国自由贸易,英国派员在此驻扎;自亚东开放之日起,5年内藏、印贸易互不收税;限制西藏人民在哲孟雄的传统游牧权利。《藏印条款》的签订,使英国终于打开了梦寐以求的西藏门户。这大大加快了英国对我西藏的侵略步伐,最终导致了第二次侵藏战争的爆发。
1903年12月,英军再次入侵西藏,次年8月攻陷拉萨。9月6日,英军上校荣赫鹏强迫西藏三大寺(哲蚌寺、色拉寺、噶尔丹寺)寺长在拉萨签订了非法的《拉萨条约》。该条约除限制了中国对西藏地方所拥有的领土主权外,还具体规定:开放江孜、噶大克、亚东为商埠,英国可在那里派驻官员;赔偿英国兵费55万英镑;拆毁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的防御工事;等等。这些规定,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遭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反对。在国内压力之下,清政府派代表与英国政府重新交涉。1906年4月27日,由清政府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与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在北京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条约虽然肯定了西藏主权归属中国,但是,英国仍然借此条约在西藏攫取了大量利益并加强了侵略势力。此后,英国变换手段,开始在西藏扶持亲英势力,妄图用民族隔阂来分化西藏与祖国的关系,使西藏脱离中国,最终达到其控制西藏的卑劣目的。
辛亥革命爆发之后,英国积极鼓动西藏反动分子发起叛乱,把西藏从中国的版图中分割出去。但是其阴谋遭到中国人民的坚决抵制,未能得逞。英国野心不死,又于1913年10月策划了“中印藏会议”。这是英国阴谋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一个重要步骤。会议在印度的西姆拉举行,英国和中国政府代表以及中国西藏地方当局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上,英国唆使西藏的分裂分子提出“西藏独立”的要求,英国代表麦克马洪还抛出了一个所谓解决西藏问题的方案和一份《西姆拉条约》草案,强迫中国政府承认西藏有完全的自治权、中国政府不得在西藏驻军等条款,却当即遭到中国代表的反对。中国代表指出,西藏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任何妄图把西藏分裂出去的行径都决不会得到容许。受到挫折的英国一计不成,又施一计,提出将西藏划分内、外藏和“外藏”实行“自治”的建议,同样遭到中国代表的严正驳斥。狡猾的英国代表看到通过会议不可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便私下里单独与西藏傀儡当局代表签订《西姆拉条约》。1914年7月,因中国政府代表陈贻范拒绝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会议以破裂告终。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作出严正声明,不承认英国与西藏地方当局订立的任何条约或类似文件,《西姆拉条约》是完全无效和非法的。
按照《西姆拉条约》,西藏处于英国控制之下,对此中国代表严加拒绝。中国政府也于1914年7月作出严正声明,指出《西姆拉条约》是非法的,根据这一条约背着中国政府所划出的“麦克马洪线”更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政府一概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