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老惯例的引申:《日内瓦议定书》(1925年)

古老惯例的引申:《日内瓦议定书》(1925年)

1925年6月,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管制武器、军火和战争工具国际贸易会议”,会上通过了《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即《日内瓦议定书》。议定书明确宣布: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有毒的或其他气体以及类似的液体、物质或器具;各缔约国同意把这项禁令禁止的范围扩大到细菌武器。美、英、法、日等37个国家签署了议定书。1926年5月10日,《日内瓦议定书》首先对法国生效。截至2006年,共有133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发表声明,对中国国民党政府加入《日内瓦议定书》表示承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不断发展并在战争中多次使用,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注,成为裁军谈判的重要议题。1969年,英国提出关于禁止生物作战方法的公约草案。1971年9月28日,美、英、苏等12国向联大提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草案。1972年4月10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分别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共15条,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截止到2009年12月,已有163个国家缔约。

1993年1月13日,国际社会缔结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7年4月29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该公约包括24项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签约国将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将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保证不把除莠剂、防暴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等。条约还规定由设在海牙的一个机构经常进行核实,并要求所有缔约国应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1997年4月,中国批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作为国际惯例,禁止毒物和有毒武器的使用可上溯到很早。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附件和第2宣言以文本形式将这一惯例确定下来。但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交战双方均违反了上述规定。《日内瓦议定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订立的,并成为以后限制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一系列文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