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航空器使用的规则与惯例:《空战规则草案》(1923年)

战时航空器使用的规则与惯例:《空战规则草案》(1923年)

战争法条约随着战争的出现而逐渐形成,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战争的演变而变化。在中国,西周时期已有进行战争的一些原则与规则;在国外,古埃及、巴比伦、印度和希腊也遵守着某些作战惯例。战争法条约的正式编纂始于19世纪中叶,并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出现了高潮。1868年12月11日,英国、奥匈帝国、俄国等17个国家在圣彼得堡签订了《关于在战争中放弃使用某些爆炸性弹丸的宣言》;1899年7月29日,中国、奥匈帝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葡萄牙、俄国、美国等26个国家在海牙和平会议上签订《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简称《禁止空中轰炸宣言》,也称《海牙第1宣言》。上述两个宣言为1923年2月的《空战规则草案》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依据。

1921~1922年举行的华盛顿会议,按照“为了人道的利益,应制定一个适当地限制使用新的战斗工具的草案”的宗旨,决定成立法学家委员会审议制定新战争法的问题。1923年2月,该委员会成员——美国、英国、日本、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代表在海牙通过关于战时航空器作战使用问题的《空战规则草案》。草案共8章62条,主要内容有:唯有军事航空器才有权行使交战权利;确认1906年日内瓦公约及《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10公约)中规定的各项原则适用于空中作战;航空器使用曳光弹、燃料弹或炸弹,应遵守《圣彼得堡宣言》(1868)的规定,只有针对军事目标的轰炸才是合法的;禁止为使平民发生恐怖、破坏或损坏非军用性质的私人财产或伤害非战斗员为目的的轰炸;不得射击从被击毁的飞机上跳伞的飞行人员;等等。此外,草案还就交战国与中立国间的相互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空战规则草案》提交各国政府后,各国政府担心受到其约束,以无法预测将来航空器是否用于军事目的为由拒绝批准。虽然并未获得批准,不过,《空战规则草案》的许多规定在实际中被默认下来,因此在战争法条约中它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为国际所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