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宪章”:《外层空间条约》(1966年)
外层空间,也称外太空、宇宙空间,是指地球大气层及其他天体之外的虚空区域。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美苏开始了对外空的军事利用,并逐步过渡到外空军备竞赛,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50年代末,联合国大会即将外空问题列入议程。1963年10月17日联大一致通过第1884号决议,要求各国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同年12月13日,联大一致通过题为“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的第1962号决议。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作为“各国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的补充和发展。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又名《外空条约》,是国际上第一个规定外空活动法律原则的条约,成为国际空间法的基础,因此也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1967年1月27日,该条约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三地开放供签署,同年10月10日生效,无限期有效。中国于1983年12月30日加入了该条约。
条约由序言和17条正文组成,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共同利益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
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一切国家都可以不受歧视地、平等地、自由地进行外空活动;
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各国不得由国家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将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限制军事化原则——各缔约国在外空的活动须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保证把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不得在绕地球轨道、天体或外层空间放置、部署核武器或其他种类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工事及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
国际合作和相互援助的原则——各缔约国应向宇航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在航天员发生意外事故、遇险或紧急降落时,应给予他们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国;在对等的基础上向其他缔约国开放在月球或其他天体上的一切站所、设施、装备和航天器,为发射国跟踪观察发射的外空物体提供方便;
国家责任原则——各缔约国对其外空的物体及所载人员保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在进行外空活动时须妥善考虑其他国家在外空方面的利益,承担国际责任,对因发射外空物体而造成的损害有责任赔偿;
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对外空的研究和探测应避免使其受到有害污染以及将地球外物质带入而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变化。
该条约所确立的上述“共同利益”“自由探索和利用”“限制军事化”“国家责任”“保护空间环境”“国际合作”等原则,有助于限制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对于各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空活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