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恢复国家主权:《波恩专约》(1952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一分为二,联邦德国成立。美国为遏制苏联,积极扶植联邦德国,并将其纳入到西方军事集团体系中来。
1949年8月,苏联成功地试爆了第一颗核装置,美国的核垄断被打破,而此时的法国正陷入越南战争中。资本主义阵营的安全问题引起英美的担心。朝鲜战争开始以后,为预防战火蔓延到欧洲,1950年9月,美国提出了加强西欧防务的计划。同月,美、英、法三国外长在纽约召开会议就此进行了讨论。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在北约框架内建立由西欧各国派兵组成的欧洲联合防务部队,设立北约欧洲盟军最高司令部统一指挥。计划还提出,联邦德国提供10个师的兵力,它们以“军事单位”的形式加入欧洲防务部队,处于北约的控制之下,而不能作为国家的武装力量。
美国关于在北约框架内重新武装联邦德国的设想与英国、法国并不完全吻合。无论英国还是法国,一方面希望美国承担起保卫西欧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对德国军国主义的复活充满担心,都想在西德重新武装前先筑好“防火墙”。美国则强调,其加大对欧洲防务的承诺以接受西德的重新武装为条件。在美国“大棒加胡萝卜”政策的压力下,英国勉强同意了美国的计划,法国则拒绝接受。10月24日,法国总理普利文公布了自己的主张:建立一个以超国家原则为基础的欧洲防务集团。这支“欧洲军”包括西德军队在内,其组成国部队完全合并,集中于欧洲统一的政治和军事权威之下,受北约最高司令部指挥,所需军费由各国提供。普利文希望将西德重新武装的框架从北约转移到一体化的欧洲,以防止西德军事力量将来能够独立行动从而构成对法国的军事威胁。
1951年9月18日,美、英、法通过“欧洲防务集团计划”,允许联邦德国建立军队并加入欧洲防务军。同年9月24日,四国就缔结关系条约进行谈判,并于次年5月26日正式签署了关于结束对德占领、恢复其主权的条约,称为《波恩专约》或《一般性条约》。专约包括《关于三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关系的专约》《关于外国军队及其人员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权利和义务的专约》《财政专约》《关于解决由于战争和占领而发生的问题的专约》等8个文件及附件。主要内容是:美、英、法三国结束对联邦德国的军事占领,恢复联邦德国的国家主权;三国军队继续留驻在联邦德国境内,紧急状态下三国政府经与联邦德国政府充分协商后可动用这些军队;三国保留解决德国统一及和约的解释的权利;联邦德国参加“欧洲防务集团”。
签订《波恩专约》的次日,即1952年5月27日,法国、西德、比利时、荷兰、意大利、卢森堡6国外长在巴黎签署《欧洲防务集团条约》。条约规定6国共同组成一支有统一领导的超国家的欧洲军,其所属部队隶属于北约最高统帅部,它与北约组织密切合作,在北约组织范围内参加西方的防务。由于法国国民议会多数议员惧怕参加欧洲军会丧失法国的独立防务,拒绝予以批准,该条约未能成立。
因为欧洲防务集团夭折,需在《欧洲防务集团条约》实施后方可生效的《波恩专约》也一直停留于纸面。直至1954年10月23日北约成员国同联邦德国签订《巴黎协定》后,经过修改的《波恩专约》才作为该协定的一部分于次年的5月5日正式启动。而根据《巴黎协定》,联邦德国成为了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