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源头:“日内瓦四公约”(1864年、1906年、1929年和1949年)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源头:“日内瓦四公约”(1864年、1906年、1929年和1949年)

1863年,由瑞士公民亨利·杜南发起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日内瓦诞生。第二年8月,经红十字委员会倡议,瑞士政府在日内瓦召集有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12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与会各国签署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也称《万国红十字公约》)。它规定在战争中负伤或患病的军人,遣返之前,不论国籍都应受到接待和照顾。该公约的问世,标志着战争法规中开始出现了人道主义的因素。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经过1906年、1929年和1949年3次修订和补充,成为系统的“日内瓦四公约”。在“四公约”签订仪式上,共有61个国家参加,其中包括中国。从1950年10月21日生效到1988年12月31日,又有100多个国家以不同方式成为缔约国。

“日内瓦四公约”包括: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该公约共有正文64条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为:任何情况下,敌对双方的伤病员都应无区别地享受人道主义待遇;禁止对伤病员施加人身危害;医疗单位、医疗人员和器材以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作为标志,在战争中将受到严格保护。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该公约共有正文63条及1个附件。它对海战中伤病员、医疗船、医疗单位及人员、器材、船只保护原则作了规定,仅适用于舰艇部队。

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该公约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其主要内容为:战俘由国家管理,个人或军事单位无权处置战俘;战俘应接受保护和人道主义待遇;战俘可根据情况保留一定的权利;战俘的个人物资,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仍由本人保管;不得任意监禁战俘;战事停止后,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等等。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该公约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其主要内容为:交战方的公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主义待遇;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其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等等。

“日内瓦四公约”的内容基本上有利于国际持久和平并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因此,它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但是从其问世以来的几十年间里,在频繁的地区性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它屡遭践踏的现象却也并不鲜见。这固然缘于一些缔约国的言行不一,同时,也因为它本身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不完善的地方。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发表声明宣布承认“日内瓦四公约”之时,也针对它的不足之处,提出了4项保留。主要意见是: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同意;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于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于公约的保护;依据纽伦堡及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原则被判为战争罪犯的战俘不得享受公约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