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战后的独立:《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1960年)
根据1951年9月8日的《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在日本政府的请求下,美军甚至可以镇压日本国内发生的暴乱和骚乱等;而日本向第三国给予与基地有关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权限,必须要经过美国的同意。这些规定无疑损害了日本的主权,因而激起了其国内的强烈反对。1957年岸信介内阁成立,岸信介一上台,就提出重新研究日美安全条约和行政协定。1958年10月4日,两国开始就修改条约问题进行正式谈判。1959年日本发表外交蓝皮书,要求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明确:在新条约中明文规定美国有保卫日本的义务;驻日美军在日本领土以外作战时应事先与日本协商;驻日美军装备武器等发生变化时应事先与日本达成谅解;有关日本国内暴动和骚乱及未经美国批准日本不得向第三国提供基地的条款,予以删除。
1960年1月19日,日本和美国于华盛顿签订了《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该条约又称《新日美安全条约》。经过双方同意的《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由序言、10条正文以及若干协定、换文、讨论记录等附件组成。主要内容有: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用和平方法解决可能涉及两国的任何国际争端;通过加强两国的各种自由制度,及通过促进稳定和福利的条件,进一步发展和平和友好的国际关系,并鼓励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通过持续有效的自助和互助,在遵循各自宪法规定的条件下维持并且发展各自抵抗武装进攻的能力;对在日本管理下的领土上的任何一方所发动的武装进攻都被认为将危及本国的和平和安全,因而将按照自己的宪法规定和程序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为了对日本的安全以及维持远东和平和安全做出贡献,美利坚合众国的陆军、空军和海军被允许使用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设立“日美安全协商委员会”作为双方协商的主要机构,由日本国外务大臣、防卫厅长官和美驻日大使、太平洋地区美军总司令组成。
1960年6月23日条约生效,有效期10年。1970年6月条约期满时,两国政府分别发表声明,宣布该条约无限期延长。《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突出了日美关系的对等性,扩大了两国的合作范围,增强了日美军事同盟的成分,提升了日本在美国远东军事战略中的地位,但同时也加剧了亚洲地区的不安,导致日本人民和亚洲各国人民的严厉谴责,岸信介也在反对声中被迫辞职。新条约使日本政府基本上恢复了对国家的统治权,日本获得真正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