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较为全面地涉及战争法规的内容:《海牙公约》(1899年、1907年)
《海牙公约》是指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公约、宣言等文件的总称。
1899年第一次海牙会议召开之时,正值帝国主义大规模扩充军备、各种军事同盟纷纷成立的时期,打着“保障和平,限制军备”旗号的海牙会议一开始就注定不会达成裁军的目的。在参加会议的26个国家中,欧洲国家占了大半,中国也派了代表。会议虽然未能就有关和平的主要问题形成决议,但在和平解决争端和战争法规编纂方面签订了3项公约和3项宣言,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899年海牙第1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附件《陆战法规与惯例章程》、《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899年海牙第3公约),《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第1宣言)、《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2宣言)、《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3宣言)。
日俄战争的爆发使原定于1904年举行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延迟到1907年,44个国家参加了这次会议,包括第一次海牙会议的全体参加国及中南美国家。除对原有3项公约和1项宣言进行修订外,会议还新订了10项公约,总计13项公约和1项宣言,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7年海牙第1公约)、《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1907年海牙第2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3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海牙第4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与惯例章程》、《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5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1907年海牙第6公约)、《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1907年海牙第7公约)、《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1907年海牙第8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907年海牙第9公约)、《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10公约)、《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1907年海牙第11公约)、《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1907年海牙第12公约,未生效)、《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13公约),以及《禁止从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亦称1907年海牙第14公约)。
《海牙公约》第一次较为全面地涉及战争法规的内容,为以后战争法的编纂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公约包括的许多原则和规则,是公认的国际惯例,对一切国家有效。“二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在审判战争罪犯的过程中,便依据了《海牙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公约也面临着适应形势的问题。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对《海牙公约》中有关战争的许多国际法规都作了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