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干涉巴拿马提供了可能:《巴拿马运河条约》(1977年)
1903年,美国和巴拿马缔结条约。根据条约,巴拿马在自己的领土上划出一个运河区,由美国永久使用、占领和控制。美国一次付给巴方1000万美元,以后每年付25万美元的租金。由于这一条约严重损害了巴拿马主权,因而引起巴拿马人民的强烈不满。从此,围绕着运河区的主权归属问题,巴拿马同美国展开了斗争。
1933年至“二战”前,两国之间举行了多次谈判,巴方始终坚持废除1903年所签条约中有损巴主权的条款。美国国内则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方面,陆军部要求继续保持原有条款,并向总统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罗斯福主张向巴拿马做些让步,以确保运河的安全。随着形势的发展,罗斯福的主张占了上风。1936年3月,两国签订了《美巴友好合作条约》,取缔了1903年条约中的一些不平等条款,规定不经巴拿马政府允许,美军不得开进巴拿马。根据《美巴友好合作条约》,美国将付给巴方的年租金由25万美元增加到43万美元。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从巴拿马租用了一批军事基地。然而大战结束后,美不仅未按照1年的期限归还基地,反而在1947年12月与巴政府订立协定,继续保留1个空军基地和14个军事设施的租借权。此举激起了巴拿马人民大规模的抗议浪潮。不久,巴国会拒绝批准上述协定,美被迫归还运河区以外的所有基地和军事设施。
1953年,巴拿马第二次向美提出修改1903年条约的要求。正与苏联处于“冷战”状态下的美国从长远考虑,对巴所提要求做了一定的让步。1955年1月,美国同巴拿马缔结《美巴相互谅解和合作条约》,将运河的年租金由43万美元增加到193万美元。同时美国再放弃部分特权,巴拿马则对运河区获得部分新的权利。
1956年7月,埃及收回了对苏伊士运河的主权,在全世界特别是巴拿马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而美国在巴拿马运河主权问题上的顽固立场成为了巴国内新一轮反美浪潮的直接诱因。1964年1月,示威群众与美国人发生冲突,双方出现伤亡。在两国关系已势同水火的情况下,巴政府宣布与美国断绝外交关系,并向联合国安理会和美洲国家组织指控了美国对巴拿马的威胁和侵略行为。与此同时,巴拿马继续向美国提出收回运河主权。
经过美洲国家组织理事会的调解,美巴双方于1964年4月发表联合声明,恢复外交关系,并派出代表举行谈判。经过两年多的磋商,到1968年6月,美巴双方公布了3个条约草案:《基本条约》《关于巴拿马运河的防务及其中立的条约》和《关于海平面运河条约》。根据条约,在各自的有效期内,运河区改称运河地区,面积缩小,其主权归巴拿马,但管辖权则属巴美混合管理委员会(由5个美国人和4个巴拿马人组成),司法权由两国共同行使;运河的防务由美巴共同负责,美国可以在巴拿马无偿使用军事基地和训练场所;不经美国同意,巴拿马不得擅自与第三国达成建造新运河的协议。
对于这3个条约草案,巴拿马人民持强烈的反对态度,认为与1903年的条约并无本质的区别。巴政府也未将草案提交国会,谈判因此搁浅。
1970年9月,经过军事政变上台的托里霍斯政府拒绝了条约草案,并于翌年恢复了同美国的谈判。由于双方各不相让,谈判很快又陷入僵局。在国际社会的干预下,形势开始向有利于巴拿马的方向发展。1973年3月,联合国安理会在巴拿马城召开会议,议题为“遵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原则,考虑维持和加强拉丁美洲国际和平和安全的措施”。经过会上的激烈辩论,巴拿马、秘鲁、几内亚、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苏丹和南斯拉夫等8国提出一项决议草案,敦促美巴两国废除1903年的不平等条约,并缔结新约。
尽管面临着国内顽固势力的干扰和阻挠,但美国政府还是基本接受了巴拿马所提出的8项谈判原则,并同意提高巴政府从运河得到的收益,允诺在5年内向巴政府提供2.95亿美元的经济贷款,在10年内提供5000万美元的军事贷款。这些措施,为美巴达成协议扫清了道路。
1977年9月,巴美两国领导人在华盛顿的美洲国家组织总部举行仪式,签署了《巴拿马运河条约》和《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营运条约》。《巴拿马运河条约》的主要内容有:废除1903年《美巴条约》、1936年的《美巴友好合作条约》和1955年的《美巴相互谅解和合作条约》,以及一切有关巴拿马运河的条约、公约、协定和换文;条约生效后,巴拿马将收回运河区的全部管辖权;成立一个美国政府机构——巴拿马运河委员会,以承担美国的各项责任;巴拿马运河委员会每年付给巴拿马政府1000万美元,通过运河的船只每吨付给巴拿马政府30美分;美国和巴拿马承担保卫运河的责任,对于危及运河或通过运河的船只的武装行为,美巴将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加以抵抗;在条约有效期内,美国承担保卫运河的首要责任;由相同人数的美国和巴拿马高级军官组成联合委员会,以加强双方武装力量在保卫运河中的合作;等等。
《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营运条约》的主要内容有:巴拿马政府宣布,作为国际航道的运河将保持永久中立;不论平时还是战时,巴拿马运河均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平等地向各国和平通过的船只开放;在世界其他国家的任何军事冲突中,运河和巴拿马地峡均不得成为报复的目标;《巴拿马运河条约》期满后,运河只能由巴拿马经营,并只有巴拿马才可在此保持军队、防务场所和军事设施;美国和巴拿马的军舰和辅助船只有权迅速通过运河;等等。
虽然《巴拿马运河条约》和《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运营条约》的签订标志着巴拿马人民几十年的斗争取得了战果。但是,1977年的新条约并未获得巴拿马人民的一致支持。因为,条约规定的过渡期为23年。这意味着,在巴拿马收回运河经营权之前,美国在巴拿马仍保有军事基地。这样,巴就有成为报复目标的可能。同时,美国在巴的军事存在也为美干涉巴拿马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