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后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反恐公约:《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2005年)

“9·11”后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反恐公约:《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2005年)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草案最早可上溯到1998年,由俄罗斯提出。在此之前,类似的条约有1980年通过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俄罗斯认为,《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在对付核恐怖主义行为、特别是在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和消除其后果方面存在着极大的缺陷。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份制止核恐怖行为的国际公约。

从1998年起,公约草案开始在联合国大会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特设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讨论。该委员会是根据联大1996年第210号决议的要求而成立的,主要负责在未被当时国际约章所涵盖的一些领域制定新的国际公约。由于特设委员会由联大191个成员国组成,因此很难统一各方立场、达成共识。委员会对《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草案的审议经历了一波三折,各方就如何定义恐怖主义、军方对核武器的使用、有核国家拥有核武器的合法性等问题长期争论不休。通过7年艰苦谈判,2005年4月在第59届联大上,该公约终获通过。这是2001年“9·11”恐怖袭击之后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反恐公约。同年9月,联合国在联大峰会开幕之际开放公约供各国签署,中国、俄罗斯、美国等30多个国家成为第一批签署国。截止到2007年,共有115个国家签署该条约。2007年6月,条约正式生效。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就核恐怖主义行为给出了清晰的定义。它规定,以危害人、财产和环境为目的,拥有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装置的行为为核恐怖行为。此外,出于同样目的破坏核设施或威胁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核装置的行为,也属于核恐怖行为。对于涉嫌制造核恐怖行为的个人及其同谋,各国政府必须予以起诉或引渡。公约鼓励各国政府相互交换信息并为犯罪调查及引渡恐怖分子提供必要的协助。条约对各国可能面对的两种情形作了阐明:一是国际社会将协助各国政府应对拥有核物质的恐怖组织造成的危机;二是各国政府在核危机化解之后要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的措施来保障这些核物质的安全。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第13个打击恐怖主义的条约。它的签署,有助于防止恐怖分子得到核武器并强化了国际反恐法律框架,填补了现有核不扩散机制针对非国家行为体的空白。事实上,这一条约的通过,使可能发生的大多数恐怖主义行为被现存法律文书所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