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军事触角向亚洲的延伸:菲美、澳新美、日美军事条约(1951年)

美国军事触角向亚洲的延伸:菲美、澳新美、日美军事条约(1951年)

“二战”结束后,国际战略格局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世界各种政治力量分化组合,逐步形成分别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集团的对立。资本主义阵营与社会主义阵营在欧洲进行武装对峙的同时,也展开对亚非拉广大中间地带的争夺。美国与英、法等老牌殖民国家既斗争又勾结,极力向这些地区渗透,通过建立联盟、打代理人战争来确立自己的势力范围。1951年八九月间,美国先后与菲律宾、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签订了军事条约,在亚洲拉拢起盟友,使亚太局势中增添了越来越多的美国因素。几十年后的今天,这些联盟体系依然对亚洲走向产生着重要影响。

1951年8月30日,美国和菲律宾在华盛顿签订《菲美共同防御条约》(又称《菲美联防条约》)。1952年8月27日条约生效,无限期有效。条约由序言和8条正文组成。条约规定:通过自助和互助,保持和发展抗拒外来武力进攻的能力;一方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受到武装进攻威胁时双方应进行协商;在太平洋区域对一方的本土或在其管辖下的太平洋岛屿领土,以及在太平洋的军队、公用船只或飞机发动武装进攻时,两国将依照各自的宪法手续采取行动,以对付共同危险。按照条约的有关精神,两国还于1958年5月15日正式组成共同防务委员会,作为两国直接联络和磋商的机构。1983年5月21日,该委员会制订了一项共同防御计划。

1951年9月1日,美国和澳大利亚、新西兰在美国旧金山缔结《澳新美安全条约》,亦称《太平洋安全公约》。1952年4月29日生效,条约未规定有效期限。

该条约由序言和11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有:“缔约国将保持和发展它们单独及集体的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每一缔约国都认为在太平洋地区对任何一缔约国的武装攻击都将危及它自己的和平与安全,并宣布将按照它的宪法程序采取行动,去应付共同的危险”;“对任何一缔约国的武装进攻,应认为包括对任何一缔约国的本土或它在太平洋上所管辖的岛屿领土,或它在太平洋上的武装部队、公用船只或飞机的武装进攻”;设立理事会,由缔约国外长或其助理组成,负责考虑条约的实施,并和与太平洋地区安全有关的国家、区域组织、国家集团等保持协商关系。

条约缔结后,三国经常举行大规模军事演习,其中规模较大的有1980年美、澳、新、日、加(拿大)在夏威夷附近举行的环太平洋演习和1981年举行的代号为“灯塔罗盘81”的海空联合演习等。1984年新西兰工党执政后,新美关系恶化,美国中断了同新西兰的一切防务合作。此后,该条约组织的活动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94年以后,美新在军事方面的高层往来恢复,美国务院重新审议美新关系,宣布恢复与新在政治、军事方面的高层往来,但新西兰仍被排除在理事会之外。

1951年9月8日,美国与日本在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了《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条约由前言和5条正文组成,其要点为:日本允许美国在其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美军可以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镇压日本国内的暴动和骚乱。条约的签订,从法律上规定了日本对于美国的从属性,使美国可以在日本几乎无限制地设立、扩大和使用军事基地。条约签订后,两国围绕驻日美军的地位、特权、经费提供、美军犯罪的审判等问题,多次磋商,并订立了一系列协约。

1958年10月4日,日美两国首次举行修改《安保条约》的谈判。1960年1月19日,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国总统D.D.艾森豪威尔在华盛顿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通称《新日美安全条约》),6月23日双方互换批准书后新条约生效,有效期10年,自生效之日起,1951年9月8日签署的《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失效。新条约与之前的安保条约相比,更强调两国地位对等与双方共同承担义务,强化了日美军事同盟关系。不过,由于新条约设立潜在敌人,日本有被卷入美国军事行动的危险,因而激起日本人民的强烈反对。

《菲美共同防御条约》《澳新美安全条约》和《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是“二战”后美国在太平洋地区遏制民族解放运动、争夺霸权地位而签订的主要军事条约。它们与1950年美国同泰国签订的军事援助协定一起,构成了“西太平洋集体安全保障体制”的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