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东西方间第一个常规裁军协议:《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1990年)

“二战”后东西方间第一个常规裁军协议:《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1990年)

常规武器是相对于核、化学、生物等大规模杀伤破坏性武器而言的武器,它以化学能及其转化的动能毁伤目标,牵连损伤较小,其弹药的装填物通常是炸药或燃烧剂。装备并使用常规武器的军队称为常规武装力量。

20世纪60年代后期,东西方关系有所缓和。在此背景下,北约和华约两大军事集团开始考虑通过谈判限制和削减在欧洲地区部署的军备。1973年1月31日至6月28日,双方就中欧地区共同裁军问题举行筹备会议。1973年10月30日,正式谈判开始,史称中欧裁军谈判。从1973年10月至1989年2月,谈判历时15年,共进行了47轮,但未能达成协议。

1985年戈尔巴乔夫执政后,美苏关系、东西方关系进一步朝好的方向发展。1986年11月~1989年1月在维也纳举行的欧安会第三次续会上,北约和华约就举行削减欧洲常规武装力量谈判问题达成原则协议。双方商定:谈判目的是实现欧洲地区常规武装力量较低水平的均衡,消除发动突然袭击和大规模进攻的能力;裁减按“不对等”的原则进行;裁减的地理范围由原来的中欧地区扩大为从大西洋至乌拉尔山脉的整个欧洲地区,以及苏联的南高加索地区、土耳其大部地区与北约成员国在大西洋所属岛屿;裁减的项目是欧洲陆地上的常规武装力量,不包括核武器、化学武器和海军力量。

1989年3月,由中欧裁军谈判延续而来的欧洲常规武装力量谈判正式开始。经过7轮谈判,华约与北约两大集团于1990年11月在巴黎签订了关于限制欧洲常规武装力量发展的条约,又称《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1992年11月条约正式生效,并无限期有效。

条约由序言和23条正文组成,明确了双方在规定区域内可保有的装备数量,要求两大集团中任何一国拥有的常规武器数量不得超过双方总限额的33.3%~37.8%;确定了统一后的德国的军备规模,并建立了包括情报交换、现场核查和质疑核查在内的核查制度。华约解体后,1999年11月19日,缔约国又签订了《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修改规定》,对各国的军备规定了最高限额。

该条约作为“二战”后东西方间达成的第一个常规裁军协议,对缓和欧洲特别是中欧的紧张局势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条约个别规定脱离实际,另外对常规武器的质量缺乏限制,因此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