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宪章》(2002年)

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宪章》(2002年)

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及信息全球化进程发展的背景下,为进一步深化全面合作,共同为维护和平、保障地区安全与稳定作出贡献,上海合作组织创始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于2002年6月7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市签署《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以加强成员国间的相互信任和睦邻友好为宗旨,主张发展多领域合作,维护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鼓励开展政治、经贸、国防、执法、环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信贷及其他共同感兴趣领域的有效区域合作。《宪章》着眼维护地区和平,加强地区安全与信任,有针对性地提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以及非法移民等目标,并成立了地区反恐机构。《宪章》规定,组织成员国要坚持以下原则: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国家边界不可破坏,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在毗邻地区的单方面军事优势;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在相互理解及尊重每一个成员国意见的基础上寻求共识;在利益一致的领域逐步采取联合行动;和平解决成员国间分歧。

2006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友好谈判在上海签署《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新定位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的职能,规定秘书处是该组织主要的常设执行机构,为该组织活动提供协调、信息分析、法律和组织技术保障,就开展该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和国际交往提出建议,监督该组织各机构决议的执行。此外,还对《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中涉及秘书处负责人职务名称的条款作出了修改。同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了该议定书。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作为根本性指导文件,从法律上明确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建立,为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提供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