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棒政策”的典型实践:《美巴条约》(1903年)
19世纪末,美国成为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生产总值位居世界第一。到1900年,美国工业产值已占世界工业产值的30%,而同年英、法、德所占比例分别为20%、17%和7%。垄断资本的急剧膨胀,极大地刺激了美国的扩张野心。1901年总统麦金莱被刺之后,继任上台的西奥多·罗斯福提出了“大棒政策”,便是这种野心的表现。
在1904年12月6日提交国会的年度咨文中,罗斯福说:“在美洲,也正如在其他地方一样,终将需要某一文明国家的干涉;……我国的利益同我国南面各邻国的利益在实际上是一致的。它们有丰富的天然资源,如果在它们的疆界内能树立法律和正义的统治,它们必将获得繁荣昌盛,只要它们如此遵守文明社会的基本法则,它们大可安心;我国必将以友好的和有益的同情精神对待它们。只有作为最后的手段,只有当它们显然在国内与国外无力或不愿保持公道,因而触犯美国权利,或招致有损美洲各国整体的外来侵略时,我们才会干涉它们。”在冠冕堂皇的辞藻后面,是活脱脱的侵略者嘴脸。对于罗斯福的主张,人们借用他在1900年说过的一句话“说话要温和一些,但要携带一根大棒,你就会成功”,称其为“大棒政策”。
事实上,罗斯福的“大棒政策”在此之前就已显出迹象:1901年,美国向古巴提出一项《普拉特修正案》,强迫古巴制宪会议将其作为宪法“附件”;1902年,美国乘英、德、意3国向委内瑞拉索债之机,公开出面干涉,并从中渔利;1903年11月,美国介入英、德对多米尼加的索债事件;等等。在这些事件当中,最为典型的便是1903年美国对巴拿马的干涉。
在1903年11月之前,巴拿马属哥伦比亚共和国。1878年,哥伦比亚将巴拿马运河的开凿权交给法国运河公司。1889年,运河公司破产,美国收买了公司股票。1903年1月,美国与哥伦比亚缔结条约。条约规定哥伦比亚允许法国运河公司将它对运河的一切权利转让给美国,美国在运河两岸各3英里以内的地区(除巴拿马与科隆两城市外)有完全的控制权。哥伦比亚国会认为,该条约侵犯了国家主权,于8月拒绝了这一条约。于是,美国便开始转向“大棒政策”,希望以武力作后盾,鼓动巴拿马分离主义分子发动“革命”,使巴拿马脱离哥伦比亚。11月2日,美国军舰驶抵科隆城和巴拿马城,阻挠哥伦比亚政府军镇压叛乱。11月3日,巴发生政变;4日,宣布独立。紧接着,美国国务卿于11月18日与巴拿马代表签订了《美国—巴拿马条约》。
《美国—巴拿马条约》的主要内容有:美国承认巴拿马共和国的独立;巴拿马划出一条10英里宽的地带作为运河区,交给美国永久使用、占领和控制;巴拿马不对美国的运河、铁路和辅助工程征税;为保护运河或运河上的舰只,以及铁路及辅助工程,美国有权在任何时候使用武装力量或建立要塞;等等。总之,美国挥舞手中的“大棒”,终于取得了其梦寐以求的运河开凿权和管理权。从整个过程来看,美国的做法真可谓赤裸裸的强盗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