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相互信任和确保边界安全,中印为缓和紧张而缔结:《中印关于在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增加相互信任和确保边界安全,中印为缓和紧张而缔结:《中印关于在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1993年)

印度1947年独立后,不仅步英国殖民主义者后尘侵占中国的部分领土,还进一步扩大占领范围。到1951年前后,印度军队先后侵占了中印边界近10万平方千米的中国领土。1959年以后,印度军队多次越过双方实际控制线,在中方一侧设立据点。与此同时,印度政府加紧进行进攻中国的准备和部署。中国政府虽多次提出通过谈判解决边境问题的建议,但均遭拒绝。

1962年10月20日,印度军队在中印边界向中国发动了大规模全面进攻,中国边防部队被迫进行自卫反击。在击溃各路进犯之敌、拔除敌人据点、收复被占领土之后,中国政府于11月21日发表声明,宣布中国边防部队自次日起主动停火。12月1日中国边防部队开始后撤。中国边防部队还奉命将在反击作战中缴获的大批武器、车辆和军用物资交还印度,并释放了印军俘虏。中国军队以胜利之师作出的举动,提高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威信。

然而,失败的印度并未有所收敛,导致两国在实际控制线地区又多次剑拔弩张。直到1993年9月7日,两国在多次磋商的基础上,于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简称《中印关于在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以缓和几十年的紧张局势,增加彼此间的相互信任和确保边界安全。同一天,协定生效,并无限期有效。

协定正文9条,主要内容有:(1)中印边界问题应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双方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在两国边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双方严格尊重和遵守双方之间的实际控制线。双方的一切活动不得超过实际控制线。如果一方人员越过实际控制线,在另一方提醒后,越线人员应立即撤回到实际控制线本方一侧。必要时,双方将在对实际控制线有不同认识的局部地区共同核定实际控制线的方向。(2)双方将把实际控制线地区各自的军事力量保持在与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相适应的最低水平。双方同意,根据相互同等安全原则的要求,按双方商定的最高限额裁减在实际控制线地区的军事力量。裁减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力量的范围、程度、时间和种类由两国协商确定。裁减军事力量应在实际控制线地区逐段地在双方商定的地理区域内分阶段进行。(3)双方将通过协商制定在实际控制线地区的有效信任措施。任何一方都不在双方确认的区域内进行特定规模的军事演习。双方在实际控制线附近进行本协定允许的特定规模军事演习应事先通知对方。(4)在实际控制线地区如发生意外事件或出现其他问题,双方应通过两国边防人员会晤和友好协商加以处理。边防人员的会晤方式及通信渠道由双方商定。(5)采取充分措施以确保不发生侵犯对方实际控制线地区空域的事件。一旦发生侵犯事件,双方应协商处理。双方还将就在实际控制线附近双方商定的地区适当限制空中演习进行磋商。(6)本协定所提及的实际控制线不损及各自对边界问题的立场。(7)为了在实际控制线地区裁减军事力量,保持和平与安宁,双方将根据本协定通过协商确定有效核查监督措施的形式、方法、规模和内容。

《中印关于在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的签署,改善了中印关系。1996年11月,江泽民访印时,双方又签订了《中印关于在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作为落实《中印关于在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的重要步骤。协定规定:双方部署在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的军事力量,作为双方各自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不用于进攻对方,不进行威胁对方或损害边境地区和平、安宁与稳定的任何军事活动;在边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双方将严格尊重和遵守中印边境地区的实际控制线,任何一方的活动都不得超过实际控制线;把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共同商定的地理范围内各自的军事力量裁减或限制到与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相适应的最低水平;双方将按共同商定的最高限额裁减或限制部署在实际控制线地区共同商定的地理范围内的陆军、边防部队、准军事部队,以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武装力量;双方将交换裁减或限制军事力量和武器装备的资料,确定每一方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共同商定的地理范围内须保留的军事力量和武器装备的最高限额;双方都不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附近地区进行超过一个师(约1.5万人)的大规模军事演习;双方将采取充分措施确保不发生飞越实际控制线的侵犯事件;如果双方边防人员因对实际控制线走向的分歧或其他原因而进入对峙状态时,双方须保持克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避免事态恶化;在实际控制线地区的指定地点保持和扩大双方边防代表之间的定期会晤;当边境地区发生可疑情况时,或一方对另一方遵守本协定的方式产生问题或疑问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