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三股势力”的行动框架:《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2001年)

打击“三股势力”的行动框架:《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2001年)

所谓“三股势力”,包括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指通过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团体或组织;民族分裂势力是指企图分裂主权国家,制造分离活动的团体或组织;宗教极端势力是在宗教名义掩盖下,传播极端主义思想主张,从事恐怖活动或分裂活动的社会政治势力。

苏联解体以后,原有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民族、宗教、文化冲突暴露出来,而90年代中、后期又正处于两极格局向多极格局的过渡期,旧体制引起的震荡仍然存在,这些因素成为“三股势力”产生的重要土壤。为联合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01年6月1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上海签订《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公约共21条,主要内容有: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定义作出规定;各方根据本公约及其所承担的其他国际义务,以及考虑到各自国内法,在预防、查明和惩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行为方面进行合作;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适当时制定国内立法,以使本公约规定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仅由于政治、思想、意识形态、人种、民族、宗教及其他相似性质的原因而被开脱罪责,并使其受到与其性质相符的处罚;各方经协商一致,可就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行为的事项进行磋商、交换意见、协调立场,包括在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从事上述活动;各方在信息、侦查方面进行合作,采取措施预防、查明和惩治在本国领土上针对其他各方实施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行为;为有效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行为,各方将签订单独协定和通过其他必要的文件,建立各方的地区性反恐怖机构并保障其运行。

2001年10月27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2002年6月7日,《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各方根据2001年6月15日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2001年6月15日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2002年6月7日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达成《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确定各方建立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总部设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比什凯克市,作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常设机构,其目的是促进各方主管机关在打击公约确定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行为中进行协调与相互协作。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是哈萨克斯坦、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新形势下所达成的协议。公约的签署,有利于维护各国政局稳定、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为各方开展广泛的经济合作创造良好的地区环境,对于遏制恐怖势力、推动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安全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