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疫情监测

4 疫情监测

4.1 监测主体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2 监测方法

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4.3 监测对象

以牛、羊、猪为主,必要时对其他动物监测。

4.4 监测的范围

4.4.1 养殖场户、散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畜及产品。

4.4.2 对种畜场、边境、隔离场、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家畜进行重点监测。

监测方案按照当年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安排执行。

4.5 疫区和受威胁区解除封锁后的监测

临床监测持续一年,反刍动物病原学检测连续2 次,每次间隔1 个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加大监测的强度。

4.6 在监测过程中,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7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4.8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