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疫情监测
2025年10月13日
4 疫情监测
4.1 监测主体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2 监测方法
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4.3 监测对象
以牛、羊、猪为主,必要时对其他动物监测。
4.4 监测的范围
4.4.1 养殖场户、散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畜及产品。
4.4.2 对种畜场、边境、隔离场、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家畜进行重点监测。
4.5 疫区和受威胁区解除封锁后的监测
临床监测持续一年,反刍动物病原学检测连续2 次,每次间隔1 个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加大监测的强度。
4.6 在监测过程中,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7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4.8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