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控制标准

6.1 控制标准

6.1.1 县级控制标准

连续2年以上具备以下3 项条件:

6.1.1.1 对未免疫或免疫18 个月后的动物,牧区抽检3 000 份血清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1 000 份血清以上,用试管凝集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检测。

试管凝集试验阳性率:羊、鹿0.5%以下,牛1%以下,猪2%以下。

补体结合试验阳性率:各种动物阳性率均在0.5%以下。

6.1.1.2 抽检羊、牛、猪流产物样品共200 份以上(流产物数量不足时,补检正常产胎盘、乳汁、阴道分泌物或屠宰畜脾脏),检不出布鲁氏菌。

6.1.1.3 患病动物均已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1.2 市级控制标准

全市所有县均达到控制标准。

6.1.3 省级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均达到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