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免疫接种

5.4 免疫接种

必要时,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采取免疫措施。实施产地检疫时,对已免疫的牛只,应在检疫合格证明中备注免疫日期、疫苗批号、免疫剂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