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预防与控制

5 预防与控制

5.1 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场所和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 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5.2 免疫接种

5.2.1 各省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确定免疫接种对象、范围。

5.2.2 使用国家批准的炭疽疫苗,并按免疫程序进行适时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5.3 检疫

5.3.1 产地检疫

按GB16549 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施检疫。检出炭疽阳性动物时,按本规范4.2.2 规定处理。

5.3.2 屠宰检疫

按NY467 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屠宰的动物实施检疫。

5.4 消毒

对新老疫区进行经常性消毒,雨季要重点消毒。皮张、毛等按照附件2实施消毒。

5.5 人员防护

动物防疫检疫、实验室诊断及饲养场、畜产品及皮张加工企业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参与疫情处理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戴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护。